嚴勇杰 繪
近年來,業(yè)主購房后要求退房的糾紛時有發(fā)生,但如果業(yè)主所購房屋雖存在墻體裂縫、輕度漏水等質量問題,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一程度,屬于開發(fā)商輕微違約,但沒有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所以業(yè)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進行退房,只能要求開發(fā)商在保修期內承擔修復責任。
而買來新房后,倘若房屋居住環(huán)境噪聲實在太大,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可否提出退房?最近,鄞州區(qū)消保委調解處理的這樣一起消費糾紛案例,引起了甬城房產界的高度關注。
買來房子為何沒人租?原來噪聲實在太大
2009年4月24日,消費者王先生預訂了一套位于鄞州新城區(qū)的商品住房,2010年4月辦理了交房手續(xù)。辦理了房產證后,王先生并未入住,而是于去年10月將該房屋托付給中介掛牌出租出售。然而,在接下來的幾個月時間里,王先生發(fā)現前來看房的人是有不少,但看房后卻都沒有了回音。
今年2月,終于有一名客戶與王先生簽下了租賃合同。但合同簽訂后第二天,承租人就找到王先生要求退租。王問原因,對方說,這套房屋噪聲實在太大,根本無法使用。
“這樣的房子,不但無法居住,就連白天辦公也很困難!边@位承租人告訴王先生。
情急之下,王先生專程到這套房屋實地查看。結果,他發(fā)現,由于這套商品房旁邊就是貨梯機房,貨梯運行時,房屋震動相當明顯,噪聲也特別大,“都怪我當時太粗心了!雖然購房時合同和圖紙上都沒有標明這套房屋的旁邊就是貨梯機房,當初我在現場仔細查看一下房子,就應當會發(fā)現這一問題的!”懊惱之下,王先生首先想到了退房。
他據此向鄞州區(qū)消保委提起了投訴,要求退房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退房不成,王先生把房給賣了
鄞州區(qū)消保委在介入此事后,聯(lián)系開發(fā)商與消費者進行調解。然而,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因損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xié)議,致使問題在短時間內無法解決。
而在該糾紛事件暫擱置的過程中,6月中旬,鄞州區(qū)消保委又接到一起由市消保委轉下來的有關住房噪聲太大的購房投訴,工作人員一核對,居然是同一套住房原來,由于認為問題解決無期,王先生又通過中介找到買家葉女士,以低于市場價三成的價格賣掉了這套房子!而葉女士在買到房子后,很快也發(fā)現這套房子的噪聲問題。無奈之下,葉女士也只得向寧波市消保委求助,要求退房。
檢測顯示噪聲超標,消保委支持消費者退房
事實上,早前,王先生已委托環(huán)境監(jiān)測部門對這套房進行了噪聲檢測。結果檢測報告顯示,這套房的噪聲超標。
根據我國《住宅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住宅允許噪聲級為晝間應小于或等于50dB(注:聲音的分貝是聲壓級單位,記為dB,用于表示聲音的大。,夜間應小于或等于40dB。而王先生提供的報告顯示,這套緊靠大樓內貨梯機房的住房,噪聲影響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據此,消保委指出,商品房開發(fā)商有義務保證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設計規(guī)定的用途,可供正常使用,而噪聲超標,明顯影響消費者居住使用,也應屬于不能正常使用范圍,消費者有理由要求退房。
多次協(xié)調之后,開發(fā)商同意退房,并補償一定的經濟損失。至此,一起復雜的房產買賣糾紛得以解決。 記者 周立明 通訊員 施兆萬 陳超
消保委人士點評
能否正常使用是退房的關鍵
王先生購買的房屋本身雖然不存在質量問題,但是房屋除本身的建筑結構還應包括環(huán)境及噪聲。王先生的房屋緊靠大樓內的貨梯機房,發(fā)出的噪聲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導致該房屋不能正常居住和辦公使用,也就是未達到購買正常使用目的,王先生提出的退房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關于房產買賣糾紛適用的法律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